(原标题:西部矿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监管。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时,视同公司发生,适用本办法。公司应持续性地履行信息披露责任,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知情人应将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露信息。公司应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股票交易情况,及时回应上交所的问询。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易于理解。如披露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按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等情形下,可以申请豁免或暂缓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的相关公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披露。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等,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等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按照规定披露。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时,应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应及时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公司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时,应按照规定披露。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时,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实施股权激励等而进行的回购,应按照规定披露。公司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决定进行更正时,应及时披露。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应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交所网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公司董事会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