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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国际: 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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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49 证券简称:华阳国际 公告编号:2024-087 债券代码:128125 债券简称:华阳转债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对外投资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投资金额: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10,000万元,首笔实缴出资额暂定 1,500万元,后续每笔实缴出资依据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缴付(以实际签署的合伙协议为准)。

3、风险提示:(1)本次对外投资合作各方尚未正式签署合伙协议,后续设立、募集、备案及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2)本次参与投资产业基金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被投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投资失败或基金亏损等风险,本基金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一、投资概述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 9月 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上海国科龙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数字文化发展基金的规模为20,000万元,首笔实缴出资额暂定3,000万元,后续每笔实缴出资依据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缴付。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10,000万元,占合伙企业出资额的 50%,首笔实缴出资额暂定 1,500万元(以实际签署的合伙协议为准)。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1、公司名称:上海国科龙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1年 1月 22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H3HKC2H 4、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国顺路 936号 5幢 5、法定代表人:江金凤 6、注册资本:1,000万元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比例|出资额(万元)|| 1|数昱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5%|250|| 2|上海宇栉科技有限公司|25%|250|| 3|上海众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25%|250|| 4|上海天栉科技有限公司|15%|150|| ---|---|---|---|| 5|玉山县华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100| 9、国科龙晖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登记编号为P1072858。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鉴于产业基金的设立尚处于筹划阶段,公司尚未与其他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公司将在各方正式签署合伙协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拟参与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 2、基金规模:20,000万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上海国科龙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6、投资方向:数字文化领域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产业基金的设立尚处于筹划阶段,公司尚未与其他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公司将在各方正式签署合伙协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投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旨在充分发挥合伙企业各方的资源优势,通过向数字文化领域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发挥公司在创意、创作产业领域的优势,拓宽公司产业布局,从而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本次投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是在充分保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存在的风险

本次拟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合作各方尚未签署合伙协议,设立基金事项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公司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报期;同时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监管政策、投资标的、行业周期、企业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收益不达预期、投资标的选择不当、决策失误、投资失败及亏损等风险。

七、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基金份额认购、未在基金中任职。 2、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 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3、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形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情况。 4、公司将积极跟进投资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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