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锦天城关于丽尚国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 2024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 公司于2024年9月5日发出会议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3日下午14时在杭州市拱墅区吉如路88号loft49创意产业园区2幢1单元会议室召开。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4,981,644股。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0,721,543股。 -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60,101股。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 审议《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 审议《关于提名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审议《关于提名公司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获得通过。 - 《关于提名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获得通过。 - 《关于提名公司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