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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鞍股份: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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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受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杨宵律师、刘宏雨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 09月 23日下午 14:0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穆建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9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6,565,9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755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四川瑞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6,245,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814%;反对股数252,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2%;弃权股数67,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性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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