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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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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第 1页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致: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9月 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 2024年 9月 23日下午 3:00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 2号东方精工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唐灼林先生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95,647,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335%。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 8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561,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88%。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9月 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关于终止分拆所属子公司百胜动力至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审议《关于终止分拆所属子公司百胜动力至创业板上市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06,246,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93%;反对 1,674,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03%;弃权 287,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4%。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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