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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亚微透: 泛亚微透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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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泛亚微透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386 证券简称:泛亚微透 公告编号:2024-026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9月 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前漕路 8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36,560,84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2.2297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云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人,出席 9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少华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调整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张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 36,511,049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638 是否当选 是 2.02、《关于选举李建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 36,511,049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638 是否当选 是 2.03、《关于选举王爱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 36,511,049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638 是否当选 是 2.04、《关于选举蒋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 36,511,055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638 是否当选 是 2.05、《关于选举王玉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 36,511,049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638 是否当选 是 2.06、《关于选举陈宇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 36,511,049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638 是否当选 是

3.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陈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 36,511,046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637 是否当选 是 3.02、《关于选举钱技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 36,511,046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637 是否当选 是 3.03、《关于选举沈金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 36,511,049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638 是否当选 是

4.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关于选举张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得票数 36,511,045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637 是否当选 是 4.02、《关于选举毛文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得票数 36,511,048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638 是否当选 是

(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关于调整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同意 2,440,209 比例(%) 98.8414 反对 20,234 比例(%) 0.8195 弃权 8,368 比例(%) 0.3391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议案 2.00、议案 3.00、议案 4.00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覃正伟律师、黄艺诗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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