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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名科技: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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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22 证券简称:世名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6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2024年1月30日,吕仕铭先生、王敏女士及昆山市世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名投资”)与江苏锋晖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锋晖”)签订了《表决权放弃协议》,一致行动人李江萍、王瑞红、曹新春、曹新兴、万强、王玉婷出具了《表决权放弃承诺》,承诺在弃权期限内放弃其持有的世名科技剩余共计105,407,909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比例的32.6895%)所对应的表决权。根据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因放弃表决权而不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不得委托其他第三方进行投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24年8月30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9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 5、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勇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 公司股本情况 | 公司股本情况 | | --- | --- | | 公司总股本(股)(A) | 322,451,507 | | 其中:股东吕仕铭及其一致行动人、世名投资放弃表决权股份数(股) | 105,407,909 | |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B) | 217,043,598 | | 本次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 本次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 | 64 | | 代表股份(股)(C) | 57,765,799 | |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C/A) | 17.9146%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C/B) | 26.6148% | | 现场出席情况 | 现场出席情况 | |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 | 3 | | 代表股份(股)(C) | 54,870,623 | |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C/A) | 17.0167%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C/B) | 25.2809% | | 网络出席情况 | 网络出席情况 | | 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 | 61 | | 代表股份(股)(C) | 2,895,176 | |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C/A) | 0.8979%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C/B) | 1.3339% | |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人) | 61 | | 代表股份(股)(C) | 2,895,176 | |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C/A) | 0.8979%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C/B) | 1.3339% |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7,697,6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0%;反对43,7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8%;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27,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57%;反对43,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5%;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张天龙 常睿豪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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