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9月修订))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1,132,000元。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内燃机、发电机组、新能源动力总成系统及配套产品、精密零部件、通用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维修、进出口,以及相关产品的售后服务等。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1,132,0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71,132,000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持续性发展的需要,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诉求,科学研究当前及未来宏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准确估计公司当前及未来经营对资金的需求。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方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三)以传真方式进行;(四)以电话方式进行;(五)以公告方式进行;(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