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事项的进展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事项的进展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年 8 月 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并于 2024年 9月 9日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暨放弃权利涉及对外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同意子公司福建天创信息有限公司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福建省民营经济新动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新股东等有关事宜。新动能投资拟以现金方式对天创信息增资 10,000万元,其中 978.2578万元计入天创信息实收资本,9021.7422万元计入天创信息资本公积。公司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缴出资权。
2024年 9月 14日,新动能投资已根据《增资协议》等相关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天创信息一次性全额支付了其应付的增资款,天创信息已确认收到新动能投资支付的 10,000万元增资款项。
天创信息注册资本由 3,500万元增加至 4,478.2578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天创信息的股权结构变更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70.34%,福建省民营经济新动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21.84%,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 2.80%、2.73%、1.01%、0.72%、0.56%。
在以下业绩承诺期内,中富通、陈融洁先生、天创信息就天创信息业绩向新动能投资作出如下业绩承诺:2024年、2025年两年的经审计年度营业收入平均不少于人民币 1.6亿元且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确定)平均不少于人民币 1,600万元。
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新动能投资有权要求中富通进行股权回购:天创信息 2024年度及以后任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未能经天创信息与新动能投资共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创信息未能实现本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全部指标的;2026年 9月 13日前或本次增资事项经公司登记机关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两年内(以孰早为准),中富通未能通过发行公司股票购买资产直接实现受让新动能投资所持有的天创信息的全部股权(标的公司估值不低于人民币 6.5 亿元)的;2026年 9月 13日前或本次增资事项经公司登记机关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两年内(以孰早为准),包括新动能投资持股在内的天创信息股权未能被第三方收购的;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其他任何原因,被有权机关或主体依法变更、撤销、解除、宣布无效;天创信息和/或中富通和/或陈融洁先生实质性违反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声明和承诺、陈述和保证事项,违反资金用途约定,违反投资后承诺),且在新动能投资规定的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或消除不良影响;天创信息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基本面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市场和商业环境等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中富通、陈融洁先生、天创信息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诉讼仲裁、争议纠纷;天创信息发生解散或清算情形,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其他股东要求天创信息或中富通、陈融洁先生或天创信息届时股东回购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未经新动能投资书面同意,中富通、陈融洁先生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处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创信息股权;天创信息、中富通、陈融洁先生存在严重侵害天创信息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创信息、中富通、陈融洁先生利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掌握控制权之便等方式侵占、转移天创信息资产、抢占天创信息主要客户、恶意变更天创信息主营业务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新动能投资投资权益的事件。
《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签署后,未经新动能投资书面同意,天创信息后续增资的价格、中富通、陈融洁先生、原股东及其控制的主体后续转让天创信息股权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新动能投资本次增资价格。如果天创信息后续增资价格低于新动能投资本次增资价格,或中富通、陈融洁先生、原股东及其控制的主体后续转让天创信息股权的价格低于新动能投资本次增资价格,则新动能投资有权将本次增资价格调整为该次后续增资/转让价格,或者根据《增资协议》有关约定解除《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天创信息、中富通、陈融洁先生、原股东保证,本补充协议签署后,除非《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另有约定,未经新动能投资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不会给予现有股东及参与后续融资的投资方任何优先于新动能投资的权利、权益或任何其他待遇,亦不会采取任何其他对新动能投资根据《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天创信息章程等交易文件所享有的权利、权益或任何其他待遇造成负面影响的行动。若天创信息现有股东及参与后续融资的投资方享有任何更优于新动能投资的权利,则新动能投资应自动享有该等权利。
中富通、陈融洁先生承诺对其他各方履行其在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等交易文件项下所负之义务和责任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被担保方义务和责任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