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翁晓健律师、郝玉鹏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8日13:30在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588号三楼会议室召开。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9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22,766,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87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张建成先生、俞国华先生、董丽萍女士、阳能中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范保群先生、李寿喜先生、包新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许晓彤女士、叶华敏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