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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涛车业: 浙商证券关于涛涛车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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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商证券关于涛涛车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对涛涛车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333,600股,并于2023年3月21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9,333,600股。

2023年9月2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330,744股,占公司当时总股份比例为1.22%。

2024年3月2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037,44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3.69%。

2024年8月26日,公司向62名激励对象办理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合计411,400股,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8月28日。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09,745,00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09,745,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0,04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9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9,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06%。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1名,为孙永,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有关股份限售、锁定期满后减持承诺如下:

  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 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拟减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在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73.45元/股,触发前述股份延长锁定承诺的履行条件,孙永先生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延长6个月至2024年9月20日。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4年9月23日(星期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6%。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名。

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 --- | --- | --- | --- | | 1 | 孙永 | 400,000 | 400,000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本次变动后 | | --- | --- | --- | --- | --- | --- | --- | | 股份性质 | 数量(股) | 比例 | 增加(股) | 减少(股)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80,045,000 | 72.94% | 300,000 | 400,000 | 79,945,000 | 72.85% | | 首发前限售股 | 80,000,000 | 72.90% | - | 400,000 | 79,600,000 | 72.53% | | 高管锁定股 | 45,000 | 0.04% | 300,000 | - | 345,000 | 0.31%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29,700,000 | 27.06% | 400,000 | 300,000 | 29,800,000 | 27.15% | | 三、总股本 | 109,745,000 | 100% | - | - | 109,745,000 | 100% |

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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