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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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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2024年8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8月2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上午10:00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浅井南路6号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楼会议室召开,由郭泽义董事长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7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55,206,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996%。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同意1,155,067,5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反对60,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79,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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