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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 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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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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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截至 2024年 9月 6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68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 1,238,700股,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441,30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名,合计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1,123,49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232%。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2名,合计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302,64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926%。

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同意:169,138,458股,占比 99.8302%,中小投资者股数 1,839,768股,占比 86.4776% - 反对:251,909股,占比 0.1487%,中小投资者股数 251,909股,占比 11.8409% - 弃权:35,774股,占比 0.0211%,中小投资者股数 35,774股,占比 1.681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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