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达合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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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30746-2号 致: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有效资格;其他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