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大成蓉字(2024)法意字第1389号。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宁雪伶律师、陈佳敏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4年8月27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1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晶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95,345,2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14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0人,合计所持股份数为567,66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811%。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关于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和杜绝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制度>的议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