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芭田股份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已于 2023年 11月 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
2024年 7月 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议案。
2024年 8月 8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办理完成上述 5,133,079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业务。
2024年 8月 15日,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尚未经会计师审验,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公司回购注销股票的原因为股权激励事项,公司已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对公司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不利影响。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1年度财务报表、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喜财审 2022S0073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喜财审 2023S0111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久安审字[2024]第 0004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保荐代表人、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未发生更换。
发行人未做过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
发行人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年 4月 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24年 5月 23日召开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分派方案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 7月 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 7月 10日。
综上所述,芭田股份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签署日(2024年 5月 15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