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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岭矿业: 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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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议事规则)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经营决策中心作用。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召集公司股东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等职权。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之前以书面通知所有董事。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以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外,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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