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业资格、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熟悉财务会计法律、具有完成审计任务的注册会计师、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选聘、单一选聘等方式。 第九条 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九条 当出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等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情况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等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