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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 新钢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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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钢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4年9月11日下 午14点30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4-046),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1日

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司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367人,代表股份1,549,614,3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262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 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 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对中 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单独统 计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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