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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达股份: 精达股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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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精达股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6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元

?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A股|2024/9/18|-|2024/9/19|2024/9/19|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9月 3日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108,678,67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4,347,146.96元。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光荣、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动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 1年以内(含 1年)的,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元。持有公司 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6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6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股股票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6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 A股股东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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