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4年 9月 9日,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 2024年 7月 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决定对《公司章程》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订:
| 原文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 --- |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一)公司利润分配顺序:在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可不再提取); | | 第二百三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 | 第二百三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 | 第二百五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二百五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第二百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 第二百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 第二百六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 第二百六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 9月修订)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事宜。《公司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