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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科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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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长信科技为依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以及《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长信科技仍须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认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长信科技已履行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尚需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进展情况,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财务资助 长信科技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九、结论意见 长信科技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激励对象的确认符合相关规定;已履行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关联董事已依法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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