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580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公告编号:2024-024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元 ?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A股|2024/9/11|-|2024/9/12|2024/9/12|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8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8,000,000元。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余国旭、杜顺仙、余恒、余杜康、余国升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动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 1年以内(含 1年)的,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元。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元。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股股票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 A股股东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元(含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