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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达股份: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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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77 证券简称:速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9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 32.0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80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2,571.23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4〕350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空港速达、鄂尔多斯速达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和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4年 9月 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 存放金额 (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 --- | --- | --- | --- | --- | --- | | 1 | 速达股份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 | 262492031244 | 55,299.99 | 偿还银行贷款 | | 2 | 空港速达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 | 253392036119 | - | 郑州航空港区速达工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航空港区煤炭机械再制造暨后市场服务建设项目、郑州航空港区速达工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及办公楼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 | | 3 | 空港速达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15550000005044102 | - | 郑州航空港区速达工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航空港区煤炭机械再制造暨后市场服务建设项目、郑州航空港区速达工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及办公楼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 | | 4 | 鄂尔多斯速达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471901631210006 | - | 郑州速达鄂尔多斯煤炭机械再制造暨后市场服务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 |

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和置换的发行费用、银行手续费等。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指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郑州航空港区速达工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速达工业机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指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2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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