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绍兴滨海新区芯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远致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15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芯联越州集成电路制造(绍兴)有限公司 72.33% 股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