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司于 2022年 4月 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2年 4月 22日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自 2022年 4月至 2023年 4月期间,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1,686,000股。
2023年 10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2024年 1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的议案》,截至 2024年 8月 22日,第二期回购计划已累计回购股份 4,938,315股。
公司于 2024年 2月 27日,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同意对第一期回购计划中的 1,000,000股回购股份用途变更并进行注销;于 2024年 5月 22日召开了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同意对第一期回购计划中剩余的 686,000股和第二期回购计划中 1,124,640股,合计 1,810,640股回购股份用途变更并注销。公司办理了前述共计2,810,640股注销后,截至 2024年 8月 22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回购股份为 3,813,675股。
2024年 8月 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2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根据公司于 2024年 8月 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及公司回购股份实施情况,截至 2024年 8月 22日,公司总股本 113,0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 3,813,675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20元(含税),本次将派发现金红利 24,020,991.50元(含税)。
根据公司提供的差异化分红申请文件,以公司总股本 113,000,000股计算,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 3,813,675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109,186,325股。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4年 8月 2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 13.26元/股,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如下:
1、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09,186,325×0.22)÷113,000,000≈0.21258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3.26-0. 21258)÷(1+0)=13.04742元/股。
2、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3.26-0.22)÷(1+0)=13.04元/股。
3、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3.04-13.04742|÷13.04≈0.0569%。
因此,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