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曼石油 股票代码:603619.SH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春第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浦东新区****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相关法律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 五、本次权益变动构成管理层收购,尚需履行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 六、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春第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1090119**** 最近 5 年的任职经历:2018 年 6 月至今担任湖北同相天然气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 8 月至今担任鑫曼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3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如下: 1. 鑫曼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00.00 万元 持股比例:100.00%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如下: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上证公监函〔2019〕0066 号) 2019 年 7 月 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措施决定。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上证公监函〔2019〕0103 号) 2019 年 10 月 2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决定。 (三)上海证监局警示函(沪证监决【2019】177 号) 2019 年 11 月 28 日,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或间接持股 5% 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主要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 5% 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主要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春第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2024 年 7 月 18 日,上市公司披露《中曼石油关于公司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一)本次股权转让的协议签署 2024 年 8 月 3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春第和朱逢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二)本次股权转让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股权转让还需履行管理层收购相关程序。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春第通过中曼控股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038,63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形成的方式和时间 2024 年 8 月 3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春第与朱逢学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 年 8 月 3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春第与朱逢学共同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标的股权转让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6.32% 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2. 股权转让价款支付 《股权转让协议书》相关约定如下: 3. 违约责任 4. 争议解决 5. 协议的生效、修改与终止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属的直接变更。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春第合法自有及自筹资金。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业务或资产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调整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改变上市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及财务方面的独立性。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上市公司增加新的关联交易。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未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 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二、其他事项 除本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