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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泰股份: 森泰股份: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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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森泰股份: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森泰股份独立董事汪俊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汪俊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并承诺其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相关条件。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汪俊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年出生,本科学历,2015年 7月至今任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2022年 7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本次征集表决权涉及的提案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提案 1.00:《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提案 2.00:《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提案 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征集人投票意向: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 2024年 9月 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声明: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表决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征集人投票理由: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核心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1)征集对象:截止 2024年 9月 9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 (2)征集表决权的确权日:2024年 9月 9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3)征集期限:2024年 9月 10日的上午 9:30-12:00,下午 14:00-17:00。 (4)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公告进行表决权征集行动。

收件人:杨俊杰 收件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国华路 6号 邮政编码:242200 联系电话:0563-6988092 联系邮箱: sentaizzg@163.com

①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②在征集期限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③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④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①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②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未在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撤销委托但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自主行使表决权的,视为已撤销表决权委托授权; ③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④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汪俊 2024年 9月 3日

附件: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汪俊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注: 1、此授权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 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 议事项投弃权票。 2、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经委托人签章后均为有效。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 委托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3、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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