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邹洵先生计划使用自有资金自2024年3月2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增持计划实施情况:2024年3月2日至2024年9月1日期间,邹洵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8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504.58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近日,公司收到邹洵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截至2024年9月1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 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邹洵先生。 2. 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邹洵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股东姓名 | 直接持股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 | --- | --- | | 邹 洵 | 6,535,183 | 1.11% | | 翁毓玲 | 29,300,061 | 4.99% | | 邹 准 | 22,764,878 | 3.87% | | 桂林三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64,679,300 | 62.07% | | 合计 | 423,279,422 | 72.04% |
注:桂林三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由邹洵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因此邹洵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72.04%股权。 3. 邹洵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前12个月内不存在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在本次增持前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 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2. 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4. 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的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增持。 5.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4年3月2日起的6个月内。若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或其它相关原因无法实施的情形,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或相关原因解除后顺延实施。 6. 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增持。 7. 本次增持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8. 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9. 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计划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将在上述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24年3月2日至2024年9月1日期间,邹洵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8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504.58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增持计划一致。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邹洵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股东姓名 |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持有股份 |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持有股份 |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持有股份 |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持有股份 | | --- | --- | --- | --- | --- | | 股东姓名 | 直接持股数 (股) | 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 | 直接持股数 (股) | 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 | | 邹 洵 | 6,535,183 | 1.11% | 6,918,183 | 1.18% | | 翁毓玲 | 29,300,061 | 4.99% | 29,300,061 | 4.99% | | 邹 准 | 22,764,878 | 3.87% | 22,764,878 | 3.87% | | 桂林三金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 364,679,300 | 62.07% | 364,679,300 | 62.07% | | 合计 | 423,279,422 | 72.04% | 423,662,422 | 72.10% |
注:上述持股比例尾数如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1. 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事项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计划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