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24-063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4)甘 0191民初 40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关于股东常某某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原告:常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筱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慕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基地 A1号楼,法定代表人:马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惠春,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撤销被告于 2024年 7月 11日作出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近日,公司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 100元,由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仍然合法有效。
对于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公司不服本次裁定,公司将采取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等方式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