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暨股东权益变动可能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24-055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暨股东权益变动可能超过 1%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24年 8月 15日披露了《关于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过户完成暨将被二次司法拍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年 8月 29日 10时至 2024年 8月 30日 10时(延时除外)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控股股东深圳市得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17,207,982股和实际控制人之一邱建民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 3,511,017股进行了二次公开司法拍卖。公司通过网络渠道获悉,本次拍卖已按期进行。
根据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布的《竞价成功确认书》,本次网络拍卖竞价结果如下:“用户姓名戴徐雅通过竞买号 X5805于 2024/08/30 10:03:03 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阿里资产平台开展的‘深圳市得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得润电子 215万股股票(证券代码 002055)第二批’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12,016,350(壹仟贰佰零壹万陆仟叁佰伍拾元)。用户姓名上海楷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竞买号 L8555于 2024/08/30 10:02:50 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阿里资产平台开展的‘邱建民持有的得润电子 2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票(证券代码 002055)第一批’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11,178,000(壹仟壹佰壹拾柒万捌仟元)。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标的物最终成交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根据上述拍卖结果,得胜公司被司法拍卖的 17,207,982股,其中 2,150,000股竞价成功,剩余 15,057,982股流拍;邱建民先生被司法拍卖的 3,511,017股,其中 2,000,000股竞价成功,剩余 1,511,017股流拍。公司股东得胜公司和邱建民先生本次合计被司法拍卖的 20,718,999股,共计 4,150,000股竞价成功(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69%),剩余 16,568,999股因无人出价已流拍。
除上述被司法拍卖股份以外,公司控股股东得胜公司于 2024年 7月 15日 10时至 2024年 7月 16日 10时司法拍卖的 5,000,000股,其中 500,000股竞价成功并已完成过户手续,剩余 4,500,000股因无人出价已流拍。如本次司法拍卖竞价成功的 4,150,000股后续完成股权变更过户,公司股东得胜公司及邱建民先生累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 4,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77%。
根据公司于 2022年 7月 26日披露的《股东减持股份超过 1%的公告》(2022-055),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为 21.88%。根据公司于 2023年 6月 2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2023-039)、2023年 8月 3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2023-054),得胜公司于 2023年 3月 23日至 27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共 2,574,3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43%。如本次司法拍卖竞价成功的股份后续完成股权变更过户,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将累计减少 7,224,3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20%,股东权益变动超过 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事项对公司治理及日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得胜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99,462,6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45%,邱建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7,511,0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0%;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29,173,6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37%。如上述司法拍卖均最终成交,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将下降为 125,023,6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68%,得胜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本次拍卖事项后续仍涉及竞买人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结果及周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拍卖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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