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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纸业: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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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保证审计报告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具备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办法;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未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在被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方式及评审办法 第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第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包括审计工作组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编制选聘方案,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提交董事会审议,签订业务约定书和保密协议书等。

第九条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一)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相关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三)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年。 (四)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 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一)当出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等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披露相关信息。 (三)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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