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履职等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拟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曾担任证券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符合证券从业人员条件;符合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公司现任监事;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出现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履行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