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不得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第九条 公司资金运营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十条 公司所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支出,均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纳入年度预算,并应严格遵守公司财务审批及资金支付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具体使用或执行部门填写资金划拨单,并提供相关文件;使用或执行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部审核;财务总监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至少每半年度接受一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的现场调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稽核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参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办法》,不得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