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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阿股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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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包括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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