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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威科技: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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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 --- | --- | ---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人己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人己与爱威科技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爱威科技业务情况,对爱威科技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4年上半年爱威科技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需保荐人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4年上半年爱威科技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督导爱威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人督促爱威科技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督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人对爱威科技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爱威科技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人督促爱威科技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人对爱威科技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 11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4年上半年,爱威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 | 12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4年上半年,爱威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 13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4年上半年,经保荐人核查,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 14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4年上半年,爱威科技未发生前述情况 | | 15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2024年上半年,未对爱威科技进行现场检查 | | 16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 2024年上半年,爱威科技不存在前述情形 |

二、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重大问题。

三、重大风险事项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新产品研发及注册风险 公司所处的体外诊断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具有产品更新换代快的特点。体外诊断产品研发周期长,投资金额大,研发难度高,因此在新产品研发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因研发技术路线出现偏差、研发投入成本过高、研发进程缓慢而导致研发失败的风险。 此外,根据国家对医疗器械行业的现行规定,新的医疗器械产品在研发成功后需要通过国家药监部门审批注册(或备案)后方能上市销售,而取得国家药监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备案证书)往往需要数年的时间,若公司未来不能及时取得新产品注册(或备案)证书,可能会对公司新产品的产业化和市场推广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涉及的专业横跨微电子、机械设计与制造、计算机技术、光学、临床医学、生物医学工程、医学检验等众多学科,对技术人才的要求较高,对研发人员的稳定性有较高要求。因此,稳定的高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若公司人才队伍建设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增长的需求或者发生主要技术人才流失,甚至可能导致核心技术泄密,将对公司的研发构成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1)随着技术进步加快,新产品推出速度加快,现有产品价格将会受到冲击。如果公司不能有效应对上述风险因素,不能及时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则将面临现有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不及预期。 (2)按照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凡进入《医疗机构临床检测项目目录》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限价,医院收费不得高于当地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价格,随着国家医疗改革的持续推进,相关主管部门存在下调部分检测服务收费的可能,从而可能间接导致公司产品价格下降。 2、经销模式风险 由于体外诊断行业终端客户的分散性,公司目前采取的销售模式是以经销为主,同时兼有少量直销。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模式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保持在 98%以上,经销模式收入是公司最重要的收入来源。目前公司经销商数量众多分布较广,若公司不能稳定保持与现有经销商的合作关系,或公司经销商发生违规经营情况,都会直接或间接给公司的渠道销售及品牌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3、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医疗检验仪器及配套试剂耗材产品,属于国家重点监管的领域。我国对医疗器械产品及行业准入有较高的要求,发布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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