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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滨集团: 旗滨集团投资理财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8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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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旗滨集团投资理财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投资理财业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风险,维护股东权益。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理财业务指利用闲置资金进行保本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司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投资理财资金应为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占用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理财产品应为安全性高、低风险、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仅限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交易。公司应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签订书面合同。投资理财可以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规避资产购买或对外投资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资金赎回后可继续投资同一项目。公司投资理财业务需履行审议批准程序,具体标准如下:12个月内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或不超过15亿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10%且超过15亿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投资理财的具体执行,内部审计部、内控部负责监督和审计。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投资理财业务。投资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包括财务管理部提交申请、总裁审批、财务管理部筹措资金、跟踪理财产品进展、回收本金及利息等。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秘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控股子公司投资理财业务需经集团公司批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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