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人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用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或说明的,参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或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