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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仔食品: 公司章程(修订稿202408)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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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司章程(修订稿202408))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于2024年8月进行了修订。章程中规定了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条款: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通知。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通知。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对于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年度股东大会应于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审议事项、提案、股东权利、股权登记日、会务联系人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通知中应充分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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