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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应材: 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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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24-028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2022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水波先生、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红飞女士、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朱孟勇先生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2024年8月20日,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4〕6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1. 新莱应材拟收购MDC信息属于重大事件,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
  2. 李水波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多人买入“新莱应材”。
  3. 郭红飞、朱孟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新莱应材”。
  4. 贾巧玲、方丰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朱孟勇存在联络、接触,此后交易“新莱应材”的行为明显异常。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江苏监管局拟决定:

  1. 对李水波建议他人买卖“新莱应材”的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
  2. 责令郭红飞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新莱应材”,没收郭红飞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68,355.20元,并处以2,305,065.60元罚款;
  3. 没收朱孟勇内幕交易违法所得541,615.63元,并处以1,624,846.89元罚款;
  4. 没收贾巧玲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85,531.39元,并处以856,594.17元罚款;
  5. 没收方丰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73,069.88元,并处以519,209.64元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个人,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财务状况造成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水波先生、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红飞女士、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朱孟勇先生、贾巧玲女士、方丰先生的情况不涉及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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