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章程(2024年8月))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或《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商务厅批准,由光库通讯(珠海)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并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5466481C)。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29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00万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155号”文批准,于2017年3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918.0545万元。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守法经营,规范管理,人企共进,造福社会。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设计;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太赫兹检测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918.0545万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4,918.0545万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金额。
第二节 发起人、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二十条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 发起人姓名/名称 |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编号 | 股份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 |---|---|---|---|---| |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 | 公司编号:2104589 | 2,709.888 | 45.1648 | 净资产 | |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 | 公司编号:2104552 | 1,544.088 | 25.7348 | 净资产 | | XL Laser(HK) Limited | 公司编号:2113406 | 695.586 | 11.5931 | 净资产 | | 承德光极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已注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800314937293U | 621.186 | 10.3531 | 净资产 | | 承德栢达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已注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3149373733 | 364.326 | 6.0721 | 净资产 | | 隆化丰极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已注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315042694U | 64.926 | 1.0821 | 净资产 | | 合计 | --- | 6,000 | 100.00 | --- |
第三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有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九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设立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