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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宿科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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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之 法律意见

1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 --- |---| --- | | 公司/网宿科技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公司实施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 | 《股权激励计划》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 | 本次注销事项 |指| 网宿科技注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678,568份 | |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 | | 《公司章程》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之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00350-23号 致: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网宿科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作为网宿科技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注销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 查,上述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 2020年 4月 30日至 2024年 7月 10日期间,公司多次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2. 2020年 6月 12日,公司召开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3. 2020年 6月 12日至 2024年 7月 10日期间,公司多次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 2024年 8月 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 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2. 2024年 8月 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 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本次注销事项的主要内容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3年 7月 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 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 187名激 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 4,488,660份股票期权,行权截止日为 2024年 7月 20日(因 2024年 7月 20日为非交易日,因此实际行权截止日为 2024 年 7月 19日)。 2. 至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截止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在第三个行权期合计行权 3,801,092份股票期权。另外,公司于 2024年 4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意注销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其中包括第三个 行权期已批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9,000份。故,在可行权数量的基础上, 扣除以上已行权及已注销的股票期权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尚 有 678,568份股票期权份额未行权。 3. 依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未完成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 678,568份股票期权份额行权共涉及 47名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4. 因此,公司决定注销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 678,568份。本次注销完成后,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 173 名,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560,880份(注:本激励计划目前在职激励对象人 数实际为 178人,其中 5名激励对象因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对应的个人绩效 考核未达标而未获准行权)。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本次注销事项系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之规定进行,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并申请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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