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康华生物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可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相关信息尚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各子、分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二)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填写《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审批表》并将相关资料一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
(五)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对符合规定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