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现金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三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经营或增加注册资本。 第四条 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决策机制、原则、分配形式、期间间隔、比例及条件。
第三章 利润分配研究与决策机制 第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接受独立董事、监事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