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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麦科技: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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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1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4年8月8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47.1524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14484.8536万股的0.3255%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4年8月8日为预留授予日,以5.61元/股的价格向27名激励对象授予47.1524万股限制性股票。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2、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5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 3、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4、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年8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1、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9人调整为18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60万股调整为255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2.1524万股调整为47.1524万股。 2、2024年5月15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5.61元/股。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4年8月8日 2、预留授予数量:47.1524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27人 4、预留授予价格:5.6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和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归属期限|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合计27人)|47.1524|15.6055%|0.3255%| 二、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已确定2024年8月8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共计授予限制性股票47.1524万股。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47.1524万股,各期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需摊销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万元)|2024年(万元)|2025年(万元)|2026年(万元)| | ---|---|---|---|---| | 47.1524|615.9115|192.6382|333.6851|89.5882|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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