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盾量子补充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问询函》问题1的核查意见: 1. 本次发行后不会新增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 不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 3. 中电信量子集团对新增潜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业务的经营、规划和战略安排,以及避免出现重大不利影响的措施。
二、关于《问询函》问题5的核查意见: 1. 相关诉讼最新进展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 2. 公司监事会主席配偶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事项已进行整改,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已完善。
三、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 发行方案已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 国资委已原则同意中电信量子集团取得国盾量子控股权的整体方案。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 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 2. 发行价格符合《公司法》规定。 3.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规定。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 发行完成后,中电信量子集团将成为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将成为实际控制人。
六、发行人的业务: 1. 主营业务突出,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变化情况。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 新增专利权情况。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 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形式完备,内容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 新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
十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 1. 政府补助情况。
十三、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1. 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四、结论意见: 1. 除尚需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发行的决定外,本次发行申请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