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独立董事需具备独立性和专业能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三家上市公司兼任职务,且需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依法解除其职务,若独立董事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原因不适宜任职,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职。独立董事需参加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的提名需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前需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且提名不得与提名人存在利害关系。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应在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有权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征集股东权利等。独立董事在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所占比例需符合法律法规,且在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独立董事需对董事提名、任免、高管聘任、薪酬、关联交易、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现金利润分配预案、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提供充分资料和工作条件,保障其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可联名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审议事项。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且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津贴。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全体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讨论公司相关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记录会议基本情况、讨论事项和独立董事意见,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需书面报董事会。出席专门会议的人员对会议内容有保密义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