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已公布计划投入项目,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得改变用途。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集中管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他途。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使用需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投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重大变化时,公司需重新评估项目可行性。公司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但需经董事会审议、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及监事会、保荐机构同意。闲置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需符合特定条件。超募资金使用计划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后的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每半年需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及监事会可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证。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