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定。此规定旨在规范这些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规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引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禁止行为,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董事长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情况下需向公司报告其持股变动情况,并在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司及个人需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规定还明确了持股变动的管理,包括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比例限制、因公司权益分派导致的股份增加处理、以及在特定情形下股份的转让限制。此外,规定了在不同情形下股份不得转让的情况,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期间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且需确保其关联方不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若违反规定,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收益,并可能面临法律处罚。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