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东会议事规则》)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公司行为,确保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召开股东会,保障股东权利。董事会负责组织股东会,全体董事需勤勉尽责。股东会职权范围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内。股东会分为年度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况下召开。公司召开股东会需聘请律师对会议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出具法律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及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或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自行召集股东会。股东会提案须符合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决议事项。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提案。股东会通知需提前发出,包含会议时间、地点、提案等内容。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和特别决议。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股东会应对提案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股东会决议需及时公告,包括出席人数、表决结果等。股东会会议记录需详细记载会议情况,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的无效,股东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规则适用于公司,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